「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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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前段、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 第二十三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
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已就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類型作詳細之列舉規定,已無必要於本法作重複性列舉規定。 二、為求法條文字之精簡,並減少立法資源之耗費,爰參酌本法第七條之立法模式修正之。
第三十一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 第三十一條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一、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 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
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已就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之類型作詳細之列舉規定,已無必要於本法作重複性列舉規定。 二、為求法條文字之精簡,並減少立法資源之耗費,爰參酌本法第七條之立法模式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