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添財
許添財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薛凌
薛凌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中央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於人畜共通傳染病發生後有蔓延之虞時,應迅速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建立各機關間之防疫機制。 將人畜共通傳染病通報機制予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