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家庭照顧津貼。 六、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六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鑒於職場勞工常為兼顧工作與家庭導致身心俱疲,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所保障之家庭照顧假,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但是相較公務員之家庭照顧假,卻可享有支薪五日。
二、檢視我國就保基金截至101年底,就業保險基金規模800億6千萬餘元,年度累積收益數達8億5千萬餘元。參考國內勞工都有機會領到的育嬰留職津貼實施內容與成效,確實造福許多勞工。我國就保基金有穩定成長的收益餘額,實可針對日前朝野僵持的「家庭照顧假」進行支應,讓勞工得以視情況請假照顧家人,雇主不用負擔額外支出,政府依就業保險基金財務結構,彈性調整給付項目和條件,居中扮演角色,創造三贏。
三、爰於就業保險給付項目中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使有薪家庭照顧假擴大到廣大勞工,以積極促進勞工職場與家庭之均衡。
四、條文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家庭照顧津貼。原第五款款次遞移。第三項酌修文字。 |
|
|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五、家庭照顧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家庭照顧假。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爰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家庭照顧津貼之請領條件。 |
|
| 第十九條之三 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金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金額及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