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劉建國
劉建國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仁
吳育仁
潘維剛
潘維剛
丁守中
丁守中
魏明谷
魏明谷
蔡正元
蔡正元
呂學樟
呂學樟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郁方
林郁方
孫大千
孫大千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應包括糖、鹽及其他營養成分名稱及含量;另含基因改造原料或食材之食品,應在包裝正面以一公分以上明顯字體標示。 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糖與鹽可以說是所有食品與飲料的主要內容物,但現行條文並沒有明確規定要求標示,嚴重忽視民眾知的權利,更甚者誤導消費者消費,若長期食用高鹽高醣食品與飲料,將造成身體嚴重的負擔,引發多重的慢性病。 二、同時基因改造的食品有實驗證實在食用後,罹癌率有增加趨勢,若糖、鹽及基因改造原料僅用法規層次要求廠商標示強制力明顯不足;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加強消費者「知」與「自由選擇」的權利,本席等爰擬提升糖、鹽及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的層級至法律位階,因此增列第二項,將鹽、糖及基因改造食品列入營養標示中。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