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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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應包括糖、鹽及其他營養成分名稱及含量;另含基因改造原料或食材之食品,應在包裝正面以一公分以上明顯字體標示。 第一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糖與鹽可以說是所有食品與飲料的主要內容物,但現行條文並沒有明確規定要求標示,嚴重忽視民眾知的權利,更甚者誤導消費者消費,若長期食用高鹽高醣食品與飲料,將造成身體嚴重的負擔,引發多重的慢性病。
二、同時基因改造的食品有實驗證實在食用後,罹癌率有增加趨勢,若糖、鹽及基因改造原料僅用法規層次要求廠商標示強制力明顯不足;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加強消費者「知」與「自由選擇」的權利,本席等爰擬提升糖、鹽及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的層級至法律位階,因此增列第二項,將鹽、糖及基因改造食品列入營養標示中。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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