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楊應雄
楊應雄
林國正
林國正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玉欣
楊玉欣
陳超明
陳超明
廖正井
廖正井
尤美女
尤美女
薛凌
薛凌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江啟臣
江啟臣
李貴敏
李貴敏
劉建國
劉建國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單方與複方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有鑑於近年來相繼查獲廠商違法添加工業級有毒化學原料「塑化劑」、「毒澱粉」及人工香精等事件,若民眾長期食用恐致急性腎衰竭,須終身洗腎。上述三項添加劑皆為複方添加劑,依據89年衛生署的函示,廠商根本不需要向政府登記核可,也不用查驗,形成一個食品安全的黑洞。 二、有關複方添加劑的問題,98年監察院曾經糾正過,而2011年的全國食品安全會議,學專家也建議納入管理,但政府至今不作為,讓民眾長期食用有毒食品而不自知。為維護國人飲食健康,本席等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要求添加物無論單方或複方皆須查驗登記,並納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