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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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單方與複方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有鑑於近年來相繼查獲廠商違法添加工業級有毒化學原料「塑化劑」、「毒澱粉」及人工香精等事件,若民眾長期食用恐致急性腎衰竭,須終身洗腎。上述三項添加劑皆為複方添加劑,依據89年衛生署的函示,廠商根本不需要向政府登記核可,也不用查驗,形成一個食品安全的黑洞。
二、有關複方添加劑的問題,98年監察院曾經糾正過,而2011年的全國食品安全會議,學專家也建議納入管理,但政府至今不作為,讓民眾長期食用有毒食品而不自知。為維護國人飲食健康,本席等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要求添加物無論單方或複方皆須查驗登記,並納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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