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劉建國
劉建國
盧秀燕
盧秀燕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李桐豪
李桐豪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孫大千
孫大千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郁方
林郁方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陳學聖
陳學聖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四、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之腦死病人。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現行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入住急性病房,除屬重大傷病的相關治療外,都需自行負擔該次住院診療及手術費用的一成。若能由健保回饋器捐病患的愛心,免除自行負擔費用,不但減輕病家經濟負擔,亦能提高器官捐贈意願。 二、為鼓勵器官捐贈,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凡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的腦死病人,於該次器捐前的相關醫療費用,都可全數由健保支付,免付部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