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江啟臣
江啟臣
劉建國
劉建國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國正
林國正
林岱樺
林岱樺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詹凱臣
詹凱臣
楊應雄
楊應雄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四、捐贈器官。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現行條文規定,除因重大傷病死亡而捐贈器官者,得免付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實不利於捐贈器官之推廣,且更讓家屬有作愛心卻還須要付費等負面想法。 二、為讓更多受病痛折磨之國人得以延續生命,以及提升國人捐贈器官之意願,爰於本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讓捐贈器官者,得以免付自行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