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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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於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配合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修正施行前,下列人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職務,不受該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之限制: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或曾任駐外國際新聞人員職務,並經銓審定有案,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者。 二、未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現任或曾任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務,經銓審定有案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按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已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尚未及時配合修正,為保障原行政院新聞局移撥外交部人員,原行政院新聞局移撥至行政院後復因組織改造機關業務調整在移撥外交部人員,以及原外交部未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以下簡稱外領人員)任用資格,現任或曾任駐外機構職務人員原有之外派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 (一)原行政院新聞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以及未具上開考試及格資格,曾任駐外機構國際新聞人員職務,並經銓審定有案之人員,因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者,其過往得調任駐外機構職務之既有權益應予保障,爰為第一款規定。所定「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人員係指: 1.由原行政院新聞局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移撥至外交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 2.經原行政院新聞局調派駐外新聞機構服務,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移撥外交部且仍派駐外機構服務之人員。 3.原行政院新聞局移撥至行政院後復因組織改造機關業務調整再移撥至外交部人員。 (二)按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前擔任代表團、代表處及辦事處職務之駐外人員,因非使領館職務,非屬現行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規範對象,爰無須具備外領人員資格,僅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銓審。鑒於渠等於組織改造前已調派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務並經銓審有案,倘於組織改造後喪失駐外資格,將有權益受損之虞,爰為第二款規定。所定「現任或曾任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務,經銓審定有案者」,係指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施行前,曾經調派外交部駐外代表團、代表處及辦事處等各駐外機構職務,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以後仍續駐外服務或業經外交部調任返國並再次核定外派之人員。 三、本條係為配合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增訂,其施行日期有另定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