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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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江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
委員蘇震清等26人提案:
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致因生理期而工作有困難需請生理假之女性受僱者其年度病假額度變相減少,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原意。
二、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於民國98年3月所作之「女性勞動者經期健康及工作保護規範研究」中亦做出女性生理假需與病假脫勾之政策建議。
三、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明定女性生理假日數不得列入病假或事假計算。
委員江惠貞等20人提案:
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僱者之權益。
二、爰此,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與病假脫勾,使生理假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受僱者權益。
委員潘孟安等17人提案:
一、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此即女性因生理期來臨,致使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但其年度病假額度將因此變相減少,已嚴重影響女性之權益,且違背性別工作平等法原意。
二、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排除在普通傷病假之外,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權益。
審查會:
第十四條,照委員江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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