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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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推動國防及軍民通用科技研究發展,辦理軍品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訓練軍事監所受刑人及被告謀生技能,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推動國防及軍民通用科技研究發展,辦理軍品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訓練軍事監所受刑人及被告謀生技能,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等作業,特設置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配合國防部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將本基金原福利及文教事業所屬副食供應購辦業務,依專業化後勤管理支援指導原則,成立副食供應事業,爰增訂本基金之設立目的包含落實國軍副食供應作業,以符合現行作業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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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將本條所引「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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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之一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 第九條之一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
配合「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修正,「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業更名為「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爰修正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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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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