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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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者,應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 第七條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者,應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
本規則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修正時,本條第二項末尾遺漏標點符號句號,爰予補充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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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 第二十六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
鑒於九十四年訂定領隊人員執業證規費一百五十元迄今已逾七年,領隊人員考試錄取人數逐年增加,執業證核換發作業所需人力、耗材、軟硬體設備等成本支出,均相對提高,故為反映實際成本需要,爰依規費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重新調整領隊人員執業證規費收取標準為新臺幣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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