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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十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鑒於九十四年訂定導遊人員執業證規費一百五十元迄今已逾七年,又導遊人員考試錄取人數逐年增加,執業證核換發作業所需人力、耗材、軟硬體設備等成本支出,均相對提高,故為反映實際成本需要,爰依規費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重新調整導遊人員執業證規費收取標準為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