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其邁
陳其邁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薛凌
薛凌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媒體傳播之發展,建立公共服務之廣播電視制度,提供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維謢國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促進多元文化及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公共廣播電視制度建立,目的在滿足公眾多元及優質之節目需求,發展建全之公共廣電傳播環境,提供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
第二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廣播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廣基金會),經營廣播電視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前項所稱廣播電視電臺包括公共電視臺、客家電視臺、臺灣宏觀電視及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所經營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即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共頻道或電臺。 公廣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及廣播電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規定。 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
一、第二條第一項納入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所規範之電臺與頻道。 二、第二條第二項文字酌修,明訂客家電視臺列入公廣基金會之電視臺範圍。
第三條 公廣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因應行政院組織法修訂,修正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十條 公廣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廣播電視臺之規劃、設立及營運。 二、多元族群與區域需求之廣播電視服務。 三、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廣播電視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廣播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傳播數位化服務。 七、國際廣播電視服務。 八、其他與公共廣播電視營運目的有關之業務。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一、為增加公共電視服務民眾之管道,提升公視頻道之普及率,以有效達成本法第一條增進公共福址之目的,爰增訂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一條 公共廣播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廣播電視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第十一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 二、第二款酌修文字。
第十三條 公廣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組織之。董事總額中應包括客家籍董事至少各一名,另應包括三名員工董事;客籍與員工董事出缺時應即遞補。 除員工董事外,董事與監事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廣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員工董事由全體員工推舉之,公視、華視、客台各推舉一名員工董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明定客家籍董事各一名,名額較目前增加,並增列出缺即遞補之規定,於董事會層次強化族群代表性。 二、增設三名員工董事。 三、區分員工董事與非員工董事之產生方式。 四、三名員工董事之產生應顧及內部組織代表性,公視、華視、客台各一名,員工董事亦反映客台之代表性;員工董事產生辦法由該產業工會定之。
第二十一條 公廣基金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三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事之任期及解聘,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 監事會應稽察公廣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廣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不得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第二十一條 公視基金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三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事之任期及解聘,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 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一、爰增第四項文字,改為監事屬同一政黨之人數比例限制以及監事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二、原第四項文字遞延成為第五項。
第二十八條 公廣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客家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應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主管機關應附負擔捐贈中華電視公司之經費。 三、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五、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六、政府機關委託之專案研究、節目製作或數位發展計畫。 七、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八、政府依法代徵之基金。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捐贈,由主管機關統一編列每年至少新臺幣三十一億元使用於本法第二條所列各電臺,並包括附負擔捐贈中華電視公司之經費在內。 政府捐贈額度並依公廣基金會營運規模、年度工作計畫、物價指數變動,每年檢討並酌予提高。 公廣基金會運用第一項第一款之捐贈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與其相關規定。 公廣基金會受贈第一項之捐贈後,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每年於董事會討論配置,用於各頻道之營運與製播。配置於客家電視臺內容製播之經費,不得低於依公股處理條例辦理營運業務之當年度水準。 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運用之孳息。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主管機關原僅指涉文化部,客家電視台、宏觀電視台之預算編列分別來自客家委會與僑務委員會,修正本款「政府」,明示僑委會及客委會之預算應列入公廣基金會。 二、為落實有線電視法第五十三條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條例第六條規定,特種基金及廣電基金應依比例捐贈公廣基金會,爰增第一項第六、八款條文。 三、為使公廣基金會能統一運用資源與規劃,爰增第二項「由主管機關統一編列每年至少新臺幣三十一億元」之文字。此項捐贈用於本法第二條所列電臺,並包括華視之附負擔捐贈在內。其中分配方式,依據現有規模,公視新臺幣十五億元,宏觀電視二億元,客家電視台四億元,至於華視附負擔捐贈十億。 四、為穩定公廣基金會年度經費來源,並考量未來運作,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政府每年應依公廣基金會營運規模、年度工作計畫、物價指數變動,檢討調整經費,以因應公廣基金會未來發展之需求。 五、爰增第四項,公廣基金會運用捐贈款,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與其相關規定。 六、為說明公廣基金會受贈政府捐贈款後,應以平等原則,於董事會討論配置於各頻道營運資源。用於客家內容製播之經費不得低於依公股處理條例由公視基金會製播時之內容製播規模。
第三十七條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報導角度應呈現多元觀點。 第三十七條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第三款文字酌修。
第三十八條 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之需要,並應適度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其為電視節目者,並應附中文字幕。 客台之節目除中文字幕外,應加列該母語之文字字幕。 電臺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公眾選擇。 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第三十八條 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並應適度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並附中文字幕。 電臺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觀眾選擇。 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一、為尊重族群媒體近用與母語文字推廣,應增列第四項。 二、原第四項遞延成第五項,文字酌修。 三、原第五項遞延成第六項。
第三十九條 廣電節目播送結束時,應揭示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三十九條 每一節目播送結束時,應註明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文字酌修。
第四十條 公廣基金會應有一個以上電視頻道於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二小時。 公廣基金會各電視頻道節目均應分級,且不得違反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第一項、第二項文字酌修。
第四十條之一 除客家台外,公廣基金會各臺閩南語節目播出時數不得少於節目總時數百分之三十、客語節目播出時數不得少於節目總時數百分之五。
一、本條文新增。 二、為照顧台灣約七成使用閩南台語人口,兼顧傳承閩南語文;另為避免族群節目在公視基金會非族群台減少播映因而反被邊緣化,特制定本法。
第四十一條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名稱)、地址與電話,播出可資辨別,需不涉及促銷之贊助者標識、品牌商標。 電臺得為公廣基金會重製、發行已於電臺播送之廣播或電視節目推廣宣傳。 公廣基金會應依前項規定,訂定廣告審播準則。 第四十一條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一、第一項文字酌修。 二、新增第二項、第三項文字。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公廣基金會應設圖書館與數位化資料庫,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應秉持公共透明化之原則,由董事會定之。 第四十二條 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文字酌修。 二、應強化公共傳播資訊公開透明之公共傳播原則。
第四章之一 客家電視臺
本章為新增之專章。
第四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客家族群傳播近用權,提供客家族群特殊廣電媒體服務,培育客家族群傳播人才,公廣基金會應設客家電視臺。
一、本條文為新增條文。 二、為保障客家族群文化傳播權益,增訂公視基金會應經營客語之語言文化頻道。
第四十二條之二 為反映客家族群之廣電服務需求,協助董事會監督治理客家電視臺,公廣基金會應設客臺諮議委員會,並客家籍董事擔任召集人。 前項諮議委員會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以上;諮議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委員就任時為止。諮議委員會相關之設置辦法,由董事會訂定之。 諮議委員之遴聘應兼顧客家族群之地域代表性,並考量客家族群事務、傳播及管理等專業背景。 具客家族群身分者之諮議委員應占諮議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
一、本條文為新增條文。 二、增設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協助董事會治理客家電視台。 三、為保障多元族群擴大參與,明訂諮議委員會由公視基金會客家族群董事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明確列出諮議委員會應召開的頻率,另為避免客家電視台缺乏公共監督的空窗情況,諮議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任期得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