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王廷升
王廷升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淑蕾
羅淑蕾
林鴻池
林鴻池
盧秀燕
盧秀燕
王進士
王進士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雪生
陳雪生
李貴敏
李貴敏
曾巨威
曾巨威
廖正井
廖正井
孫大千
孫大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檔案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檔案之保存年限,各機關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應編定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第十條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一、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係各機關檔案管理之基石,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則可促進機關間檔案保存年限判定趨於標準化,二者編訂之良窳影響檔案管理甚鉅。 二、有關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機關間共通性部分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並由自各機關衡酌自身機關特性及依共通性規定,編定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作為各機關判定保存年限之標準。據此,爰明定檔案之保存年限,各機關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應編定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促進機關間檔案保存年限判定趨於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