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王廷升
王廷升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鴻池
林鴻池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淑蕾
羅淑蕾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雪生
陳雪生
王進士
王進士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淑慧
陳淑慧
陳碧涵
陳碧涵
楊應雄
楊應雄
曾巨威
曾巨威
林郁方
林郁方
陳學聖
陳學聖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一條之一 依據本法經政府結合提供服務之民間資源,政府應協助其發展。 前項民間資源對象、協助發展項目、協助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查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對於政府應辦理之各項老人福利服務,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顯見在老人福利範疇中政府部門早已察覺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具有的力量及潛力,並在政策上已經確立政府與各民間資源的合作關係。 三、為強化目前國內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可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 四、爰增訂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惟,因有關社會企業定義國內尚未趨一致,宜先朝協助其建立起轉型為社會企業應具備之相關條件(如建立吸引志工投入的志工制度、內部會計制度、資訊公開、資金貸款或挹注等),亦即有關協助項目亦在辦法授權範圍,而政府單位在協助執行上亦可採委託辦理方式分門別類委請專家或專門機構進行諮詢及輔導。而此處所謂之非營利組織範圍授權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範定,又基於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眾多,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會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