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及應用與海洋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提升社會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相關事宜,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隸屬關係及設立目的。 |
|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物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等。
二、海洋科技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海洋科普教育出版品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等。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及科技事項。 |
本館之職掌事項。 |
|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
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本法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予以重申。 |
|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