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徐少萍
徐少萍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邱文彥
邱文彥
孔文吉
孔文吉
張慶忠
張慶忠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及應用與海洋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提升社會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相關事宜,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隸屬關係及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物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等。 二、海洋科技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海洋科普教育出版品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等。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及科技事項。 本館之職掌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本法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予以重申。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