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應元
李應元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薛凌
薛凌
紀國棟
紀國棟
邱志偉
邱志偉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之一 (刪除) 第四十二條之一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列準備金;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所稱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並得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
一、本條刪除。 二、電子票證發行條例之「電子票證」與本法之「現金儲值卡」兩者之使用方式不以有形實體為限、可為記名或無記名,儲值價值方式亦同可為重複加值型或拋棄式、線上或非線上即時交易,雖然名稱與用語有所出入,惟意義與功能顯然相同,故針對同性質、同功能之物,卻有兩種不同之衍生名詞,恐令人另生混淆。 三、再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依其立法資料顯示,其立法精神針對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二者,均視為相同債據。 四、綜上所述,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之意義與功能幾近完全相同,如僅因名稱不同即受不同規範,關於預收款項之管理、消費者權益之保障、資料安全及罰則等事項之規定,將僅因使用名稱不同而受不同監理規範,未來適用上不免有所爭議,爰建議應統一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電子票證用語,刪除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