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慶忠
張慶忠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根德
陳根德
徐欣瑩
徐欣瑩
廖正井
廖正井
邱文彥
邱文彥
呂學樟
呂學樟
蔡錦隆
蔡錦隆
林德福
林德福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離島居民在台灣本島之二等親內親屬、原離島居民及在台灣本島之二等親內親屬,每月一次台灣本島與離島間往返交通費用應享有前項優惠。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離島居民之在台灣本島之二等親內親屬、原離島居民及在台灣本島之二等親內親屬。因戰亂、謀生不易等因素被迫離鄉背井,但仍有探沁、祭祖等基本人權需求需往返離島。增列本條文第三項,享有每月一次台灣本島與離島間往返交通費用優惠。以符合本條例增進離島居民福利的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