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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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離島居民在台灣本島之二等親內親屬、原離島居民及在台灣本島之二等親內親屬,每月一次台灣本島與離島間往返交通費用應享有前項優惠。 |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
離島居民之在台灣本島之二等親內親屬、原離島居民及在台灣本島之二等親內親屬。因戰亂、謀生不易等因素被迫離鄉背井,但仍有探沁、祭祖等基本人權需求需往返離島。增列本條文第三項,享有每月一次台灣本島與離島間往返交通費用優惠。以符合本條例增進離島居民福利的立法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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