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李貴敏
李貴敏
盧嘉辰
盧嘉辰
馬文君
馬文君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蘇清泉
蘇清泉
羅明才
羅明才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明溱
林明溱
陳根德
陳根德
林國正
林國正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旅客無票乘車、持用失效乘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第四十九條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實務上常發生旅客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之情事(如一般旅客使用愛心票或敬老優待票),爰參考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該行為亦應補收票價,以杜絕逃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