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王廷升
王廷升
楊玉欣
楊玉欣
費鴻泰
費鴻泰
蘇清泉
蘇清泉
林郁方
林郁方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黃志雄
黃志雄
顏寬恒
顏寬恒
李貴敏
李貴敏
孔文吉
孔文吉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賴士葆
賴士葆
王進士
王進士
吳育仁
吳育仁
吳育昇
吳育昇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林鴻池
林鴻池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在學術、技能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第十九條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一、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精神,賦予各大學更大之用人彈性及有利於學校延攬優秀人才,爰刪除『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規定。 二、為配合教育部技職再造計畫,加強技職教學產業實務經驗及職能的傳授,爰增列在技能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之規定。 三、為配合教育部組織調整,將學術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學術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