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九條 在學術、技能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 第十九條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
一、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精神,賦予各大學更大之用人彈性及有利於學校延攬優秀人才,爰刪除『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規定。
二、為配合教育部技職再造計畫,加強技職教學產業實務經驗及職能的傳授,爰增列在技能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者,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之規定。
三、為配合教育部組織調整,將學術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學術審議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