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郁方
林郁方
黃志雄
黃志雄
徐少萍
徐少萍
費鴻泰
費鴻泰
陳超明
陳超明
王進士
王進士
顏寬恒
顏寬恒
王廷升
王廷升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陳學聖
陳學聖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或停辦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修正第二項,配合第七條之修正,增列:『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或停辦之參考。』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大學經本法第五條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依據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令其合併,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推動私立大學整併,增列第四項『私立大學經本法第五條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依據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令其合併,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