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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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安置其攜行之寵物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對於攜帶之寵物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守事項,由交通部核定之。導盲犬則不在此限。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一、近日於彰化二水鄉,民眾攜帶寵物自行駕駛客車,因未依適當方式或地方安置以及固定寵物,使該寵物處於可任意活動之狀態,而於客車行經某處道路時,寵物突然躍向前座,嚴重干擾駕駛行車,以致於失控高速衝撞路旁電線桿,造成駕駛身受重傷。其他案例諸如駕駛時將寵物放置膝上,或使寵物臥伏於儀表板上,或於駕駛時逗弄寵物,使寵物伸頭探出車窗,上述行為皆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將駕駛以及寵物性命置於莫大危險之中。
二、根據美國汽車協會2010年研究調查,1,000名駕駛當中有高達83%之人,同意未以適當方式安置寵物係屬危險,惟僅16%之駕駛有準備寵物專屬之座位或配備。研究尚認為攜帶寵物駕駛,而未以適當方式或地方安置,容易造成駕駛分心,嚴重程度如同行車時利用手機通訊;駕駛若遠離道路視線僅兩秒鐘,將使車禍風險增加一倍。基於我國人口稠密,公路運輸發達,且我國寵物數量高達200萬隻以上,實應及早落實規範,以保障駕駛以及寵物之道路交通安全。
三、探究他國立法經驗,美國多州擬立法禁止駕駛未以適當方式安置寵物,夏威夷州係目前美國唯一明文禁止上開行為,其他州諸如羅德島州即於今年1月提出法案,針對上開行為處以罰鍰。而於亞利桑納州、康州以及緬因州,則係以「駕駛分心法」,規範駕駛將寵物放置膝上。我國未有明文規範,裁罰機關就駕駛未依適當方式放置寵物之行為,係依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危險駕車,處6,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
四、惟寵物未以適當方式安置,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為屬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危險駕車,參照大法官釋字636號解釋,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不能預見行為可罰,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故應參酌動保法第1條之法規意旨以及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等相關規定,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寵物於現代家庭社會當中,如同家庭成員一份子,而比照幼兒安置於安全椅之規定,於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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