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滄敏
林滄敏
盧秀燕
盧秀燕
江啟臣
江啟臣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葉津鈴
葉津鈴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蘇清泉
蘇清泉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李貴敏
李貴敏
林鴻池
林鴻池
呂玉玲
呂玉玲
劉建國
劉建國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中,有關申報人於申報登錄過程中因錯誤、遺漏等情形在所難免,故於地政士為申報人時應比照權利人申報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同樣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