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添財
許添財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之一 短期補習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進修者,短期補習班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學生所繳費用;其退費基準與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學生與金融業者簽訂貸款契約,違者該契約無效。 違反前項規定之補習班負責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逕予撤銷立案。 鑑於國內補習班收費糾紛層出不窮,尤其是對於修課期間退費問題因無一套可資遵循的規範,致使學生權益受損;此外坊間更有部分不肖業者以分期付款方式吸引學生報名,但實際上卻是向銀行辦理「小額貸款」,致使學生如有意辦理退學,但是退款程序卻是困難重重,因此要求短期補習班如學生因故無法繼續進修,應依合理比例退費;同時不得轉介學生與金融業者貸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