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尤美女
尤美女
趙天麟
趙天麟
潘孟安
潘孟安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顯已危害公眾安全。 四、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五、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六、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一、破壞鎖的工具多有,不能盡以帶有開啟或破壞鎖的行為而施以罰鍰。雖有「無正當理由」之前提,但是此要件過於空泛,仍易使人入法。是故應刪除之。 二、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須顯已危害公眾安全,始具可罰性。修正如條文。 三、現今言論自由的意識高漲,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更何況大多數事件難以求證,故難以判定是否為謠言還是真實的傳言。是故亦應一併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