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刪除第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高志鵬
高志鵬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集會遊行法刪除第四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刪除) 第四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一、本條刪除。 二、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四五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四條有違憲之虞;亦因主權在民,人民亦有思想與言論自由。依此,第四條應予刪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