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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黃偉哲
連署人
許忠信
陳其邁
魏明谷
邱議瑩
何欣純
黃文玲
李俊俋
吳宜臻
吳秉叡
薛凌
許添財
趙天麟
陳節如
李昆澤
劉櫂豪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六條之一 進口食品混充本國食品、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還原濃縮原料混充新鮮蔬果汁或是主要產品原料低於標示比例等,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出售而獲致不正利益者,處負責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出售而獲致不正利益者,比照刑法詐欺罪,處負責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