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馬文君
楊應雄
楊應雄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黃文玲
黃文玲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潘維剛
潘維剛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心理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本法所稱心理師,係指心理師法所稱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 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一、新增心理師列入醫事人員管理。 二、心理師法於民國90年11月21日公布實施,且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於95年05月17日修正納入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 三、醫療法75年11月24日公告實施後,僅於89年7月19日修改第十條,而當時心理師法尚未通過,故未能明列於醫療法第十條中。故增列心理師為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