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楊應雄
楊應雄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徐耀昌
徐耀昌
廖正井
廖正井
邱文彥
邱文彥
謝國樑
謝國樑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滄敏
林滄敏
吳育仁
吳育仁
王廷升
王廷升
陳學聖
陳學聖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七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未合法登記之工廠,普遍存在於台灣各地。主管機關輔導為合法登記工廠預估只有總量的百分之十,延長原條文登記期限,將使主管機關能更有時間進行合法輔導與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