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楊曜
楊曜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黃文玲
黃文玲
陳雪生
陳雪生
許忠信
許忠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一、增訂第二項。 二、「另案扣押」與「附帶扣押」同為未經法院事前審查之扣押。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附帶扣押」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為的就是確保避免「釣魚式」搜索扣押的辦案方式。不過,本法對於侵害人權更為嚴重的「另案扣押」卻沒有類似的事後審查機制,此應為立法疏漏,應予修正,使「另案扣押」亦準用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以補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