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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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應依每年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做調整;尚未執行部分,應溯及既往。 | 第二百零三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一、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當初之立法意旨為,「若法令無特別規定,當事人亦無特別約定,不可無法定利率,以杜無益之爭。」當初斟酌本國習慣,故訂定為5%,然現今社會狀況已截然不同,為因應低利率時代來臨,各銀行存款利率持續調降,原民法所訂之法定利率5%,亦應一併予以調降。
二、法定利率以每年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做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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