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廖正井
廖正井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徐耀昌
徐耀昌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滄敏
林滄敏
邱文彥
邱文彥
楊應雄
楊應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陳學聖
陳學聖
翁重鈞
翁重鈞
林鴻池
林鴻池
謝國樑
謝國樑
吳育仁
吳育仁
盧嘉辰
盧嘉辰
王廷升
王廷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零三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應依每年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做調整;尚未執行部分,應溯及既往。 第二百零三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一、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當初之立法意旨為,「若法令無特別規定,當事人亦無特別約定,不可無法定利率,以杜無益之爭。」當初斟酌本國習慣,故訂定為5%,然現今社會狀況已截然不同,為因應低利率時代來臨,各銀行存款利率持續調降,原民法所訂之法定利率5%,亦應一併予以調降。 二、法定利率以每年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