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蔡其昌
蔡其昌
蘇震清
蘇震清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管碧玲
管碧玲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其邁
陳其邁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百零四條之一 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他人接受醫療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病人之就醫安全,因應醫病雙方間,一方有救治之職業義務(醫療法第六十條參照),另一方則有接受醫治之權利,此種關係,維繫著社會安定與人身安全,故應對破壞此種關係之人予以處罰,爰此,新增本條規定。 三、按醫療法第十條之規定,所謂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四、另若以極端、暴力手段犯第一項之罪,惡性更為重大,故應為加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