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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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就業安定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就業安定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面對聯福製衣、福昌紡織電子、耀元電子、興利紙業、東菱電子、太中工業、陸明電子…等等廠商的惡性倒閉,肇致這些被惡性倒閉的失業勞工應有權益受損或喪失,政府應當負起其對雇主監督管理不當的責任,恢復失業勞工應得且應有之勞動債權,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予以擴增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等項目範圍,並增納資遣費及退休金作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用途範圍。
二、為恢復這些失業勞工之原本應得權益以及就業安定基金符合其設立本旨,修正增加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予以擴大勞動債權。
三、為讓勞委會對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負起其監督管理失當而造成代位求償之責,並能夠在和平解決的前提予以撤訴告訴,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修正為「就業安定基金」予以墊償,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就業安定基金,以期能落實真正的勞動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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