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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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一、新增第七款內容,第六款以下依序遞移。 二、跨國婚姻常面臨家庭文化的隔閡與種族的成見,爰此新增家庭教育範圍應包括多元文化教育,以增進跨國婚姻家人關係與促進其家庭功能。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