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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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
許智傑委員等:
一、國內少子女化情形愈來愈嚴重,學校教師面臨減班超額的壓力與日俱增。為釜底抽薪辦法的因應,教育團體與學者專家紛紛呼籲政府應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及降低班級人數。
二、教育當局應持續根據出生人口數,推估新生入學人數,逐年檢討降低高中職以下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及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方能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
三、有鑑於第二項明定國民基本教育的實施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課以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妥善規劃及提供必要協助之義務,爰建議於本項增列建立一常態的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員額編制規劃與評估機制。
陳亭妃委員等:
一、修訂本條第二項內容。
二、明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共同推估未來五年的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訂定我國國中小班級員額編制,俾利建立一常態性機制以因應我國少子化情況。
審查會:
一、第一項照委員許智傑、委員陳亭妃等提案通過。
二、第二項綜合各提案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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