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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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及參與政黨活動。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由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規定,及憲法第六十六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觀之,由全體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之立法院院長一旦當選,即具有匯集民意及神聖國會殿堂之代表性。且基於國會自主原則,國會議長不但不宜介入政黨運作,亦不能任由政黨傷害國會議長的超然中立性。綜觀我國立法院政治生態及議事文化之發展,為促進朝野和諧及兼顧議事效率,立法院院長之超然中立實屬必要。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及參與政黨活動,期落實立法院院長議事之公平中立,並維持國會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