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蔡錦隆
蔡錦隆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明溱
林明溱
楊應雄
楊應雄
王惠美
王惠美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鴻池
林鴻池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藥事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一、大法官解釋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文,宣告藥師法限藥師於一處執業,且無其它例外規定,有違工作權之保障,實屬違憲,須修正之。 二、各類醫事人員於多處所執業之規定,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為原則。故醫師法等各類醫事人員法中,針對醫事人員於多處所執業,皆有例外之規範。藥師與上述各類同屬醫事專業人員,自應與上述各類醫事專業人員,享有平等之工作權益。 三、增訂多處所執業之例外規定,以保障藥師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