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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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蔣乃辛等提案通過)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
委員陳淑慧等:
一、我國政府教育支出嚴重不足,歷年政府教育經費佔國民生產毛額比例平均約4.4%,同一時期已開發國家組織(OECD)平均值約5.4%,顯見政府教育支出,仍未達已開發國家平均水準。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以政府總預算規模,作為教育經費編列之計算基數,除了對其他出支出如社會福利支出,產生排擠效果以外,亦無法反應國家經濟發展情況,不符國際潮流與全球競爭體系下,積極推動教育事業發展之需要。
三、為提昇我國教育品質與國際競爭力,修正第二項明訂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得低於前三年度國民生產毛額平均值之5%,使我國政府教育經費的編列,達到已開發國家平均水準。
四、教育經費改以國內生產毛額計算比例,爰刪除第三項。
五、原第四項修正為第三項;教育經費改以國內生產毛額計算比例,爰修正第三項。
委員謝國樑等:
目前聯合國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指出國家教育經費平均為國內生產總值的(GDP)5.4%,人才培育是國際競爭力基礎,故建議提高至前一年度GDP之6%。
另一方面不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以GDP做為計算基礎可與國際接軌及比較,以為教育經費是否充實之基礎。併同刪除本條第四項。
委員邱志偉等:
一、因應十二年國教施行,免學費政策勢必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教育預算之負擔,爰以提高教育經費占總預算數之分配比率,以為支應。
二、國內人才培育因為政策設計不當,衍生「學用落差」「產學失衡」及「高學歷高失業」等人才危機,亟需扭轉改善。
三、台灣整體競爭力日漸低落,人才留不住卻也進不來,國家正面臨人力資源「斷層」危機,需要更多教育經費挹注,提供改革機會。
四、爰此,修正提高本條第二項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總和提高0.5%至23%。
委員蔣乃辛等:
為確保103年12年國教實施後之教育財源穩定且不排擠其他階段之教育經費,爰修正本條文第二項內之規定各級政府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比,從原先二十二點五提升至二十三點五。即再增加教育經費約兩百億元。
審查會:
照委員蔣乃辛等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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