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田秋堇
田秋堇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佳龍
林佳龍
吳秉叡
吳秉叡
許忠信
許忠信
林岱樺
林岱樺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國立大學人事與會計相關規定應以支援教學與研究為目的,各校依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除違反相關法律外,不受中央政府人事與會計行政命令之約束。 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一、增訂第六項。 二、各校依實際需要所訂定之相關規定,除違反相關法律外,不受中央政府人事與會計行政命令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