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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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發布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者,所受領之金錢借貸,應為第一項所稱津貼或補助金。前開貸款契約無效,借款免予返還。 |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增列第4項,針對依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之關廠歇業勞工,將其所受領之金錢借貸,定性為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津貼或補助金,屬國家補償性質之單方授益行為,並明定該等貸款契約無效,借款免予返還,以維所涉勞工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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