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蕭美琴
蕭美琴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何欣純
何欣純
葉津鈴
葉津鈴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林佳龍
林佳龍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昆澤
李昆澤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發布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者,所受領之金錢借貸,應為第一項所稱津貼或補助金。前開貸款契約無效,借款免予返還。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增列第4項,針對依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之關廠歇業勞工,將其所受領之金錢借貸,定性為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津貼或補助金,屬國家補償性質之單方授益行為,並明定該等貸款契約無效,借款免予返還,以維所涉勞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