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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連署人
陳其邁
許忠信
蘇震清
黃偉哲
吳宜臻
段宜康
蕭美琴
陳節如
姚文智
蔡其昌
許添財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薛凌
葉宜津
葉津鈴
林淑芬
陳唐山
尤美女
李桐豪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實價登錄制度之立法意旨係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然地政士屆期未申報登錄,卻未比照「平均地權條例」先給予權利人逾期申報通知的限期改正機會,二者不應有行政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