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連署人
許忠信
許忠信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吳宜臻
吳宜臻
黃文玲
黃文玲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薛凌
薛凌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應雄
楊應雄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怡潔
陳怡潔
李桐豪
李桐豪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以進口米混充台灣米或以劣質米混充優質米出售,處負責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米商以進口米混充台灣米、劣米冒充好米出售,賺取不正利益,如同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因此比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對負責人科以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