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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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原為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惟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施行法案業已刪除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又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第四項)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爰修正該條第四項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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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 第二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
一、配合第一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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