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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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考試視類科需要,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前項考試類科由考選部於考試之日起一年前公告之。 第三條 本考試視類科需要,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起,前項考試類科由考選部於考試之日起一年前公告之。
按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三條,業增訂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規定,爰依前揭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三條條文,以符實際作業需要。
第十四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四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為齊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體例,本條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第十五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五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為齊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體例,本條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