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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
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局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
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改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