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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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訂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訂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者,依附表之收費費額,計算其應徵費用。 明定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時,除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外,其應徵費用之計算方式。
第四條 下列機關(構)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時,減徵或免徵費用: 一、交通部部屬機關,免徵費用。 二、與交通部或其部屬機關簽訂合作契約、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免徵費用。 三、政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國土規劃或防救災業務需要,免徵費用。 四、非屬前三款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學術單位或教師為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未涉及營利行為者,申請費額以百分之十計徵費用。 訂定減徵或免徵規費之條件及費用計算方式。 一、交通部部屬機關為本數值圖資料提供單位,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故免徵規費。 二、基於互惠原則,與交通部或其部屬機關簽訂合作契約、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於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規費。 三、政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國土規劃或防救災業務需要時,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免徵規費。 四、為加速政府機關積極發展地理資訊施政及便民服務,對於非屬前三款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時,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予以減徵規費;另為推廣地理資訊相關學術研究及教學,對於學術單位或教師為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且未涉及營利行為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徵費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