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條 下列機關(構)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時,減徵或免徵費用:
一、交通部部屬機關,免徵費用。
二、與交通部或其部屬機關簽訂合作契約、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免徵費用。
三、政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國土規劃或防救災業務需要,免徵費用。
四、非屬前三款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學術單位或教師為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未涉及營利行為者,申請費額以百分之十計徵費用。 |
訂定減徵或免徵規費之條件及費用計算方式。
一、交通部部屬機關為本數值圖資料提供單位,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故免徵規費。
二、基於互惠原則,與交通部或其部屬機關簽訂合作契約、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於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規費。
三、政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國土規劃或防救災業務需要時,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免徵規費。
四、為加速政府機關積極發展地理資訊施政及便民服務,對於非屬前三款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時,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予以減徵規費;另為推廣地理資訊相關學術研究及教學,對於學術單位或教師為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且未涉及營利行為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徵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