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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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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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者,得檢附單次入國許可證或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及已訂妥回程班次之機、船票,於入國時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其所持單次入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公務護照或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十日內出國者,得檢附單次入國許可證或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及已訂妥回程班次之機、船票,於入國時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其所持單次入國許可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公務護照或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規定。
為放寬無戶籍國民臨時入國停留時間,爰修正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