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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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之審查費。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之審查費。 |
現行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已將機構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變更明定為應申請變更登記之事項,第十四條第二項並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之規定,爰刪除本條第四款現行條文內容,另於同款增訂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收取費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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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同時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 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 (一)每一案檢查之審查費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查核人員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 第三條 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同一機構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同一機構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 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
一、將第二件以上之許可或許可效期展延申請案之減價條件明確化。
二、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屬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機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收費項目,爰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四款申請實施國外保存庫檢查收取費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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