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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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及中(英)文姓名,於預計入、出國三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 二、商務禮遇申請,應檢附申請文件於預計入、出國三小時前向機場公司申請。 前項第一款申請國賓禮遇、特別禮遇或一般禮遇,得一併申請下列事項: 一、國賓禮遇:國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二、特別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三、一般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經由公務檯查驗。 第一項第二款商務禮遇申請之受理,機場公司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八條 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及中(英)文姓名,於預計入、出國三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 二、商務禮遇申請,應檢附申請文件於預計入、出國三小時前向機場公司申請。 前項第一款申請國賓禮遇、特別禮遇或一般禮遇,得一併申請下列事項: 一、國賓禮遇:國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二、特別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三、一般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經由公務檯查驗。
鑑於桃園國際機場已有業者經營航空商旅服務,該等業者亦可為申請商務禮遇之管道,擬增訂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賦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該等業者受理商務禮遇申請之權力,俾建構更優質及友善之機場營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