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文彥
邱文彥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葉津鈴
葉津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非法輸出入買賣等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前項第一款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條 (非法輸出入買賣等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未設未遂犯之罰則,未能有效杜絕保育類動物與野生動物之輸出、輸入,茲增訂處罰未遂犯之規定。